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結算交割契約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00205 1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1652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期貨結算會員 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自乙方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主管
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後,始生效力。乙方並應俟甲方簽還本契約
取得結算會員資格後,始得辦理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
第二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之業務規則及其他章則、辦法、公告;甲方之業
務規則及其他章則、辦法、公告如有修訂,乙方同有遵守之義務

第三條 乙方辦理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對甲方負有履行結算與交割之
義務及有關一切責任。
第四條 乙方辦理結算交割業務應遵守甲方有關每日結算、到期交割與部
位限制之相關規定。必要時,應預先繳存結算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繳存之結算保證金低於甲方規定之標準時,應於甲方規定之
期限內補足差額。
第六條 乙方同意責成其結算銀行依甲方之要求,提供乙方保證金專戶之
相關資料,並同意甲方得於乙方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通知其
結算銀行停止乙方提領該專戶之款項,並依甲方指示將該專戶款
項撥至甲方指定之帳戶。
第七條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二個月內,將其他結算會員同意於乙方有
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承受乙方及其委託
人相關帳戶之契約書影本,報甲方備查。
第八條 甲方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指定乙方承受其他結算會員
及其委託人之相關帳戶,乙方不得拒絕,並應代為辦理結算交割
業務。
第九條 甲方依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違約期貨結算會員
繳存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時之支應順序,依甲方業務規則第一百零
五條所定順序支應,指定乙方應分擔之比例金額,乙方不得拒絕

第十條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之收費標準按時繳納結算手續費、交割手續費
、部位調整手續費、部位移轉手續費、註冊費、年度證照費及其
他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因市場緊急狀況、相關法規之變更、主管機關之命令或其
他不可抗力情事所採行之措施,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不負賠
償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就其受雇人執行業務及在甲方市場所為之一切結算、交割
行為,應負完全責任。變更或註銷受雇人時,於辦妥變更或註
銷登記該受雇人之通知送達甲方前,乙方仍應負完全責任。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甲方得依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
辦法、公告之相關規定對乙方課以違約金,並得停止或限制其
結算、交割業務,或終止本契約:
一、違反法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或違反甲方業務規
則或其他章則、辦法、公告。
二、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
三、於發生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所述之情形,而拒絕承受其
他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業務。
四、違反本契約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契約除得依前條所定事由而由甲方終止外,並因甲乙雙方當
事人一方破產、解散、歇業或被撤銷業務許可而終止。
第十五條 乙方依前條規定終止本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甲方市
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乙方因其他原因終止本契約時
,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十六條 因期貨結算、交割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
。如逾期未作成仲裁判斷逕行起訴時,雙方亦同意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本契約壹式參份,甲乙雙方及主管機關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100 號十四樓

乙方:
統一編號: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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