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繼續營業之處理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003505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並自105年12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4422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因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其營業場所無法正常營運時,得另覓妥臨時營業處所向本公司申請准予繼續營業,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商申請繼續營業時,其受託或自行從事期貨交易,得暫時使用其總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處所之場地、資訊設備。
    2. (二)期貨商使用臨時營業處所,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3. (三)期貨商應於前項期限屆滿前,覓妥固定營業場所,該營業處所須符合期貨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並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2. 期貨商以總公司、分支機構以外之其他處所為臨時營業處所申請繼續營業者,應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場勘,並於本公司同意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該處所業經勘察合格之證明文件函送本公司。
  3. 前項臨時營業處所,經本公司依本要點准予暫時使用,且符合期貨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者,於臨時使用期間內,視同本公司章則、公告或通函等有關規定所稱已登記之營業處所。
  1. 期貨商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其資訊傳輸系統故障時,得暫時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 (一)借用其總公司、分支機構或他處所之資訊傳輸設備,並應於次一營業日函報本公司備查。
    2. (二)借用他家期貨商之備援連線設備,借用前應先行電話告知本公司,並於收盤前將加蓋雙方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聲明書電傳至本公司,並應於次一營業日檢附該聲明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3. (三)借用本公司市場備用之終端機設備,借用前應先行電話接洽,並檢送加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但申請書送達前,期貨商得先行傳真至本公司。使用本公司雲端備援交易競價終端機系統之設備與地點,須符合本公司「期貨競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
    4. (四)使用其於總公司、分支機構或他家期貨商開立之備援帳戶。
  2. 前項第二、三款,經本公司檢視確有資訊傳輸系統異常之情事後,方配合設定該洽借之備援連線設備以供使用,但出借最多以兩套為限。
  3. 第一項第四款之相關作業程序,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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