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7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90002238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4228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致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三十時,得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之不足,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1.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調整後淨資本額占其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得以下列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支應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不足:
    1. (一)金融機構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2. (二)金融機構可透支額度。
  2. 前項金融機構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得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為限。
  1. 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申請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期限,由本公司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營業日。
  1. 期貨商申請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次數,每年度以三次為限,且連續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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