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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合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貨商合併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所定合併基準日之七個
營業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一)函知本公司,以辦理公告
。
(二)合併後存續期貨商(以下簡稱存續期貨商)或合併後新設期貨商
(以下簡稱新設期貨商),應於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召
集之合併後股東會或創立會終結日起五日內,檢具變更或新訂章
程影本,函送本公司備查。
(三)因合併而消滅之期貨商(以下簡稱消滅期貨商)應依本公司「期
貨商、結算會員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之申請規定,辦理終
止營業,且其於合併前所生一切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期貨商
概括承受。但其違規紀錄不在此限。
(四)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之契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將消
滅期貨商與本公司所訂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交易資
訊使用契約及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等契約書繳回本
公司。
2.新設期貨商除依前開規定辦理外,應向本公司申請重新辦理簽
訂契約。
(五)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合併時,其結算交割業務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消滅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前與其所委託辦理結算交割之結算
會員辦理終止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
2.新設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前與其所委託辦理結算交割之結算
會員簽訂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
3.消滅期貨商尚有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者,其委任結算會員應
於合併基準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帳後,傳真「部位及保證金
移轉申請書」及部位移轉檔案予本公司,以辦理部位及保證金
移轉作業。
(六)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以下簡稱結算會員)合併時,其結算
交割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結算會員資格:
(1)存續結算會員其結算會員資格得延續之,並應持續符合結算
會員資格標準。
(2)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欲成為結算會員者,
需依本公司「結算會員申請程序」規定辦理。
(3)消滅結算會員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一個月依「結算會員申請程
序」規定辦理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2.委託期貨商:
消滅結算會員之委託期貨商得依本公司「期貨商辦理更換受託
結算會員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更換結算會員及部位、保
證金移轉作業。
3.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消滅結算會員尚有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者,應於合併基準日
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帳後,傳真「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
及部位移轉檔案予本公司,以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轉作業。
4.交割結算基金:
(1)存續結算會員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依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
標準」規定,向本公司繳交交割結算基金,其所應繳存之交
割結算基金,本公司得逕自消滅結算會員所繳交割結算基金
帳上抵扣。
(2)申請註銷之消滅結算會員者,本公司將俟其完成註銷程序後
,退還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
(七)消滅期貨商或其分支機構尚未開業或繼續營業未滿二年者,其原
繳交資訊設備連線保證金,轉充存續或新設期貨商就該處所資訊
設備連線應繳之保證金,於接續計算繼續營業滿二年時無息退還
。如合併後全部或一部裁撤不予留用,存續或新設期貨商得於結
清有關債務後申請退還。
(八)消滅期貨商所提列或提存之各項準備或公積等項目,應與合併後
存續期貨商已提列或提存之金額併計,或轉充合併後新設期貨商
所提列或提存之金額。
(九)消滅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於合併前應向本公司繳交之各項費用,
由存續或新設期貨商負責繳交。
(十)消滅期貨商、存續或新設期貨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
員之異動,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並副知本公司。
(十一)期貨商合併時,其業務之移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消滅期貨商自合併基準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不得繼續營業;存
續或新設期貨商留用消滅期貨商之營業處所者,俟取得主管
機關許可證照及相關規定文件後,始得開始營業。
2.消滅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尚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自合併
基準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應由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承受。
3.消滅期貨商因受託交易所生錯帳或更正帳號或委託人違約未
及處理者,自合併基準日次一營業日起,應由存續或新設期
貨商以其名義處理之。
4.消滅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註銷以其名
義於其本公司開立之各項帳戶,並於了結一切帳務後註銷其
於他期貨商開立之帳戶。
5.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應於合併基準日或開業前,通知委託人
;並應就消滅期貨商之委託人受託買賣帳號,向本公司辦理
更新電腦檔案,始得受託買賣。
6.消滅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應於合併基準日下午,依法令及
本公司規定,將應保存之財務業務相關文件,移交存續或新
設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保管。
7.原屬消滅期貨商之不動產及設備,除有留供營業使用之必要
者外,存續或新設期貨商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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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商營業讓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貨商營業讓與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所定最後營業日之
七個營業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二),函知本公司,以辦理
公告。
(二)受讓期貨商留用讓與期貨商或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者,應依期
貨商設置標準有關分支機構之規定,或期貨商管理規則有關營業
處所變更之規定辦理。
(三)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營業讓與時,其結算交割業務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讓與期貨商自最後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尚有未了結之期貨
交易契約者,其委任結算會員應於最後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
結帳後,傳真「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及部位移轉檔案予本
公司,以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轉作業。
(四)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以下簡稱結算會員)營業讓與時,其
結算交割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結算會員資格:
(1)受讓結算會員其結算會員資格得延續之,並應持續符合結算
會員資格標準。
(2)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受讓期貨商欲成為結算會員者,需依本
公司「結算會員申請程序」規定辦理。
(3)讓與結算會員應於最後營業日前一個月依「結算會員申請程
序」規定辦理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2.委託期貨商:
讓與結算會員之委託期貨商得依本公司「期貨商辦理更換受託
結算會員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更換結算會員及部位
、保證金移轉作業。
3.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讓與結算會員尚有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者,應於最後營業日
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帳後,傳真「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
及部位移轉檔案予本公司,以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轉作業。
4.交割結算基金:
(1)受讓結算會員應於讓與結算會員最後營業日前,依本公司「
結算會員資格標準」規定,向本公司繳交交割結算基金。
(2)申請註銷之讓與結算會員者,本公司將俟其完成註銷程序後
,退還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
(五)讓與期貨商所繳存資訊設備連線保證金之處理,準用合併之規定
。
(六)讓與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應繳之各項費用,本公司得自應退還
款項中扣除。
(七)讓與期貨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者,應於解散前向期貨商業同
業公會辦理註銷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登記,同時
副知本公司。
(八)讓與期貨商就其尚未了結之違約或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等事宜,
應由受讓期貨商自最後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依本公司規定代為
辦理。
(九)讓與期貨商應於最後營業日下午,註銷以其名義於其本公司開立
之帳戶,並於了結一切帳務後,註銷其於他期貨商開立之帳戶。
(十)受讓期貨商與讓與期貨商簽訂之營業財產讓與契約,如其訂有同
意由受讓期貨商承受讓與期貨商及其委託人所訂受託契約,並由
受讓期貨商負責徵求委託人同意之約定,受讓期貨商應於讓與期
貨商之最後營業日前,通知委託人;並應就讓與期貨商表示同意
及未表示意見之委託人受託買賣帳號,向本公司辦理更新電腦檔
案,始得受託買賣,如委託人有反對意思表示,受讓期貨商應即
通知讓與期貨商,讓與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辦理解約事宜,並
依前開約定於最後營業日前註銷其帳號。
(十一)營業財產讓與契約訂有同意由受讓期貨商承受讓與期貨商與其
委託人所訂受託契約之約定者,讓與期貨商應於最後營業日下
午將其依法令及本公司規定應保存之受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
移交由受讓期貨商負責保管。
(十二)受讓期貨商就其受讓之不動產及設備,除有留供營業使用之必
要者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予以處理。
附件二
一、申請營業讓與最後營業日所需文件:
(一)申請函(自備公文格式)
(二)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三)定最後營業日之相關議事錄
二、申報營業讓與最後營業日後設立分支機構開業所需文件:
(一)期貨商及結算會員開業申報書
(二)期貨商及結算會員基本資料登錄表
(三)分公司許可證照影本、分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分公司之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競價設備上線確認表
(五)完成線路測試證明書
(六)期貨商及結算會員保證金專戶申報表
(七)於金融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契約副本
(八)取得其他期貨商同意承受之證明文件或承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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