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78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刪除第8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於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傳真「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申報書」(附表一)至本公司,申報書正本應於次一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
  2. 期貨商依第二點第六款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向本公司申報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之負數金額。
  3.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留存相關作業之書面資料供本公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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