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違約之分擔比例及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000493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8835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處理程序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訂定之。
  1. 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所生之違約損失,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順序支應後仍有不足,其他結算會員依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分擔時,應按同條第三項所訂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其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占全部其他結算會員之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總額之比例,定其分擔金額。
  2. 結算會員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分擔金額上限,依同條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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