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使用交易資訊之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結算會員、電信事業、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業者、網際網路業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3. 三、授權經銷者:指經本公司授權,經銷交易資訊之海外地區交易所、交易所集團或該集團內從事行情資訊業務之機構。
    4. 四、授權經銷使用者:指經授權經銷者同意,取得本公司交易資訊之業者。
    5. 五、交易資訊:指本公司所開發或傳送之期貨交易相關資訊及其衍生資訊,傳輸項目詳附件一。
    6. 六、電子顯示器:指可選擇顯示期貨行情技術分析圖表或查詢檢索內容之單一螢幕。
    7. 七、電視牆:指用於顯示全部或部分期貨行情之電子顯示器組合。
    8. 八、即時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中所傳送之交易資訊為即時資訊。即時資訊依揭示頻率,分為逐筆資訊及間隔資訊。
    9. 九、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以後傳送之交易資訊為盤後資訊。
    10. 十、非揭示使用:指使用即時資訊作為自動計算、處理、分析、決定買賣價格、數量或其他交易目的之應用。
    11. 十一、資訊用戶:指向申請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12. 十二、授權經銷資訊用戶:指向授權經銷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13. 十三、直接連線與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及授權經銷使用者直接與本公司電腦設備連線取得交易資訊為直接連線。經由其他申請使用者及授權經銷使用者轉接取得交易資訊為間接連線。
    14. 十四、回補連線:指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及授權經銷使用者為取得指定範圍即時資訊之連線。
    15. 十五、海外地區:指中華民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1.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2.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或結算會員不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其營業處所外。但經本公司同意者,期貨商得將即時資訊轉接傳輸予其開戶之交易人作為非揭示使用。
  3.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或結算會員所營網站內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公司同意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但經本公司同意者,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或結算會員得以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交易人。
  1. 申請使用者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須依本公司收費標準規定繳付費用。
  2. 前項收費標準,由本公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 申請使用者漏報或短報資訊使用費者,除應補繳差額外,本公司並得課以該差額四倍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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