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業務委員會組織細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稽字第099001125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54846號函)

異動條文

  1. 委員任期為一年。但經董事會同意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此限。
  2. 委員得連任二次,各代表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但本公司代表不在此限。
  3. 委員出缺時,由原選之候補人員遞補,如原選無候補人員或候補人員不足時,再另行補選,其遴選方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補缺委員之遞補,不得違反前項規定,其任期為前任委員賸餘任期。
  4. 委員任期屆滿時,應履行其職務至新任委員到任止。
  1.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2. 召集人任期與委員任期同,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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