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任期為一年。但經董事會同意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 此限。 委員得連任二次,各代表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委員人數 之二分之一。但本公司代表不在此限。 委員出缺時,由原選之候補人員遞補,如原選無候補人員或候補人員不 足時,再另行補選,其遴選方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補缺委員之遞補, 不得違反前項規定,其任期為前任委員賸餘任期。 委員任期屆滿時,應履行其職務至新任委員到任止。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召集人任期與委員任期同,不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