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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為一年。但經董事會同意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
此限。
委員得連任二次,各代表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委員人數
之二分之一。但本公司代表不在此限。
委員因辭職、解除職務或因離職等其他事由喪失資格出缺時,由原選之
候補人員遞補,如原選無候補人員或候補人員不足時,再另行補選,其
遴選方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補缺委員之遞補,不得違反前項規定,其
任期為前任委員賸餘任期。
委員任期屆滿時,應履行其職務至新任委員到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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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召集人任期與委員任期同,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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