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50108號令 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1. 一、變更機構名稱。
    2. 二、變更資本額。
    3.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4.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5. 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6. 六、合併或解散。
    7.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1.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1.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2. 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3. 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
    4. 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5.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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