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0362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第16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借款人得以現金或賣出償還融資,以現金償還時,應填具「有價證券承銷融資股票交付清單(代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質權解除,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撥回借款人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2. 借款人以賣出償還融資時,借款人以書面同意本公司於本公司開設之指定帳戶依有價證券自行拍賣程序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成交後,本公司核算借款人應繳付之融資本息金額,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不足清償者,本公司得自借款人其他融資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借款人認股融資帳戶或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如仍有不足者,本公司依法追償。
  3. 前項賣出由本公司依借款人決定之數量及價格,以書面或電話委託證券商向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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