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19905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1條及第六章章名;增訂第19條之1條文及第六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

異動條文

第六章 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作業
第一節 轉換作業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受益憑證與其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互相轉換作業時,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轉換前受益憑證之扣帳,及轉換後受益憑證之入帳,並將轉換結果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 證券商於轉換作業完成後,得操作「外幣計價商品轉換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04),列印「有價證券當日轉換申請資料查詢」,查詢轉換相關資料。
  1. 證券商完成前條轉換作業後,投信事業得向本公司申請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轉換證明。
  2. 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轉換當日編製異動資料通知投信事業。
第二節 外幣款項劃撥資料建檔作業
  1. 參加人或其客戶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者,應於銀行開設該其他幣別之外幣存款帳戶,由參加人操作「款項劃撥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59),輸入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及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英文戶名資料,由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提供予投信事業憑以辦理收益分配及其他款項撥付作業。
第一節 轉換作業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受益憑證與其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互相轉換作業時,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轉換前受益憑證之扣帳,及轉換後受益憑證之入帳,並將轉換結果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 證券商於轉換作業完成後,得操作「外幣計價商品轉換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04),列印「有價證券當日轉換申請資料查詢」,查詢轉換相關資料。
  1. 證券商完成前條轉換作業後,投信事業得向本公司申請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轉換證明。
  2. 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轉換當日編製異動資料通知投信事業。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受益憑證與其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互相轉換作業時,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轉換前受益憑證之扣帳,及轉換後受益憑證之入帳,並將轉換結果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 證券商於轉換作業完成後,得操作「外幣計價商品轉換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04),列印「有價證券當日轉換申請資料查詢」,查詢轉換相關資料。
第二節 外幣款項劃撥資料建檔作業
  1. 參加人或其客戶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者,應於銀行開設該其他幣別之外幣存款帳戶,由參加人操作「款項劃撥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59),輸入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及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英文戶名資料,由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提供予投信事業憑以辦理收益分配及其他款項撥付作業。
  1. 參加人或其客戶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者,應於銀行開設該其他幣別之外幣存款帳戶,由參加人操作「款項劃撥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59),輸入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及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英文戶名資料,由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提供予投信事業憑以辦理收益分配及其他款項撥付作業。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於成交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列印「議價買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先行辦理該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控管。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賣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9)或「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8),查詢附條件賣出/買進相關資料。
    4.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5. 五、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轉帳之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除客戶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匯撥作業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解約前不得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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