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0 18696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條文,自107年9月17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9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0186962 號公告) (原名稱: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 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異動條文

  1. 有價證券所有人就其登載於發行人登錄專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委託他人帳戶賣出時,應依下列程序,向發行人辦理轉出申請/撤銷作業: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辦理委託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發行人留存申請書第一聯,其餘兩聯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如委託賣出之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發行人並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
  2. 有價證券所有人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後,申請書第三聯由委託人留存,另將申請書第二聯交受託人向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賣出。證券經紀商於接獲申請後,得操作「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9),列印「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單」,確認有價證券所有人已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受理該筆委託賣出作業。
  3.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賣出成交後,向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完成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作業後,在成交日本公司試算後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填具「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書」,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後,連同「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第二聯(所得申報單位為證券商者適用),或「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單」留存備查。
  5. 本公司接獲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轉入申請後,核對轉入申請資料與發行人輸入之轉出申請資料及成交紀錄,且已完成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作業後,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6.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7. 前項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8. 發行人或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得分別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9)及「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9),查詢委託賣出轉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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