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0002152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6條之1條文,自110年10月18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委任人委託投信/投顧、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商及信託業(以下稱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委任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
    2.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本國個人戶別70、本國法人戶別72、外國個人戶別73、外國法人戶別74)等資料,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受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
    3. 三、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代理委任人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
  2. 委任人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者,前項第一款之委任契約,得以該辦法所定律師出具之中文法律意見書代之。
  1.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信託業為本公司參加人:
      1. (一)信託業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開戶,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其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全權委託)或○○○綜合信託專戶(全權委託)」之戶名,公益信託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於扣繳單位名稱之後加註(全權委託)。
      2. (二)信託業依填具之「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依契約別或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戶者,應再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3: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使用「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41),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3. (三)信託業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信託業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2. 二、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
      1. (一)信託業檢具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證券商建檔者免附)及相關資料,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2. (二)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信託業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等資料,另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帳號及戶名。
      3. (三)證券商完成帳戶開設後,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1.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信託保管機構保管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保管機構依委任人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信託契約,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保管機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為72)等資料;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
    2. 二、保管機構依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3. 三、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保管機構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2. 委任人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者,前項第一款之信託契約,得以該辦法所定律師出具之中文法律意見書代之。
  1. 委任人為信託業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事業委託受任人投資,並自行保管資產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委任人為本公司參加人:
      1. (一)委任人依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受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
      2. (二)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業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3. (三)委任人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為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委任人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應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2. 二、委任人非本公司參加人:
      1. (一)委任人檢具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證券商建檔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等資料;另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帳號及戶名。
      3. (三)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證券商完成帳戶開設後,應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1. 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檢具與委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保管契約,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保管機構建檔者免附)。
    2.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全權委託),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於扣繳單位名稱之後加註(全權委託)。
    3. 三、保管機構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4. 四、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5. 五、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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