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以標的證券收回特別股,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前項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可交換股數等資料,複核可交換股數等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標的證券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將標的證券撥入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標的證券屬緩課股票者,應先通知標的證券發行人,取消緩課註記。收回之特別股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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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執行機關扣押或禁止處分部分,於標的證券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或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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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設質部分,於標的證券劃撥入帳後續予設質,並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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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提存部分,於標的證券撥入法院提存帳戶後續充為提存標的,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