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異動條文

  1. 質權人為客戶申請質權移轉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質權移轉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原質權人及質權承受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及通知出質人質權移轉之郵局存證信函或法院認證函,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原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質權移轉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原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承受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承受人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承受人。
    5.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移轉時,經本公司完成第三款轉帳作業後,原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未移轉之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6. 六、申請質權移轉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者,僅限於同一發行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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