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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或受託人因遺失、毀損單式存摺或單式存摺記載事項變更,向其參
加人申請掛失或作廢並補(換)發單式存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質權人或受託人填具「掛失解除/補發存摺/磁條重建/單式存摺掛
失、作廢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二、質權人或受託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單式存摺掛失
/作廢」交易(交易代號 447)將有關之資料通知本公司後,操作「
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 440),補發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或
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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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加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後,於每日營業終了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作業:
一、參加人操作「設質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64)及「單式存
摺使用記錄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33),分別列印「有價證券設質
交付異動彙計表」、「單式存摺簽發記錄表」及「單式存摺註銷記錄
表」,憑以與當日質權異動、單式存摺簽(補)發、註銷、掛失、作
廢等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另參加人當日申請辦理實行質權作業,應彙
整相關申請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彙計表」,於交易當
日送交本公司備查;台北市、新北市以外地區參加人,於次一營業日
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相關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但參加人為中央銀
行者,不在此限。
二、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87 ),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金融機構向
其設質之資料。
三、本公司於交易之次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
明細表」分別通知出質人、質權人及受託人之參加人。
四、參加人於接獲本公司送交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
」時,應與申請書核對,經覆核無誤後,按設質交付編號之順序妥為
保管,以作為日後辦理質權解除、實行質權等其他相關作業之依據及
核帳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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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加人得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下列交易,查詢設質交付相關資料:
一、參加人得操作「客戶設質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65),列
印「客戶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查詢其客戶之質權或出質明細資料
。
二、參加人得操作「設質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66),列印「
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查詢個別設質交付編號之異動明細資料。
三、參加人得操作「設質交付轉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67)
,列印「設質交付轉入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客戶設質交付轉
入明細。
四、參加人得操作「單式存摺使用記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32)
,列印「單式存摺使用記錄明細表」,查詢所有已確認之單式存摺簽
(補)發、註銷、掛失、作廢紀錄。
五、參加人得操作「單式存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34),列印「
單式存摺資料查詢單」,查詢個別單式存摺之使用狀態及其設質明細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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