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付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賣出部分,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通知,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帳戶之待交割帳。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客戶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由該待交割帳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3. 三、證券商自行賣出部分,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直接撥入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認購(售)權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1. 本公司接獲櫃檯中心之通知,即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入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
    2. 二、客戶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據證券商之通知,將各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撥入該帳戶之客戶帳並即通知證券商為客戶帳簿之登載。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3. 三、證券商自行買進部分,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認購(售)權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2. 前項第二款通知,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為之,未通知者,本公司即逕行將其保管劃撥帳戶待交割帳撥入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第一目 (刪除)
  1. 證券商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書,憑以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議價之給付結算,其設有分支機構者,統由其總公司彙總後辦理。
  1. 證券商應依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帳簿劃撥交割事宜。
  1. 證券商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須於其往來銀行開設款項結算專戶。
  2.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開設之結算專戶,除作為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款項收付或轉帳外,該結算專戶款項不得流用。但客戶已委託證券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不在此限。
  3. 證券商已委託二家或二家以上金融機構代理收付客戶款項者,僅限以一家金融機構辦理對本公司結算專戶結算款項之轉帳。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為過渡性質,每日應將客戶結算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或撥入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款項劃撥帳戶,不得留有餘額。證券商之每一客戶僅限在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設買賣有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賣出證券之圈存。
  2. 買賣雙方證券商未完成給付結算前,變更其餘額或逐筆交割之給付方式時,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使用電腦連線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採逐筆交割者,有關款券收付作業,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雙方自行完成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接獲雙方參加人通知時,即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委託本公司代為辦理款項收付者,買方參加人應依本公司規定時間,將應付賣方參加人款項匯入本公司結算帳戶,並使用電腦連線,將匯款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買方參加人匯入之款項及匯款明細資料,並與成交資料比對無誤後,即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本公司於辦理參加人前項興櫃股票轉帳後,即將賣方參加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之結算專戶。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因買賣發生錯誤,須辦理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應於未完成給付結算前通知他方證券商處理。
  2. 前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更正或取消之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依據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及價款應收應付相抵之餘額編製「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計算表」,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2. 前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據以辦理當期款券之給付。
  3. 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興櫃股票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本公司就該筆興櫃股票,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給付結算資料,及通知他方證券商及櫃檯中心。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依據「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有應付價款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匯入本公司結算帳戶。
  2. 本公司依據「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計算表」按下列程序辦理證券商應收價款及應收付興櫃股票之給付:
    1. 一、有應付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但屬推薦證券商自行買賣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有應收價款者,由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起,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結算專戶。
    3. 三、有應收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確認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無誤後,將興櫃股票自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但屬推薦證券商自行買賣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1.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興櫃股票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1. (刪除)。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未完成款項給付時,本公司就該證券商之成交資料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給付結算資料,及通知他方證券商及櫃檯中心,並陳報主管機關。
  1. 證券商就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申報更正帳號、錯帳及客戶違約時,應透過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辦理相關之帳務調整作業。
  1. 證券商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書,憑以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議價之給付結算,其設有分支機構者,統由其總公司彙總後辦理。
  1. 證券商應依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帳簿劃撥交割事宜。
  1. 證券商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須於其往來銀行開設款項結算專戶。
  2.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開設之結算專戶,除作為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款項收付或轉帳外,該結算專戶款項不得流用。但客戶已委託證券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不在此限。
  3. 證券商已委託二家或二家以上金融機構代理收付客戶款項者,僅限以一家金融機構辦理對本公司結算專戶結算款項之轉帳。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為過渡性質,每日應將客戶結算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或撥入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款項劃撥帳戶,不得留有餘額。證券商之每一客戶僅限在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設買賣有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賣出證券之圈存。
  2. 買賣雙方證券商未完成給付結算前,變更其餘額或逐筆交割之給付方式時,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使用電腦連線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採逐筆交割者,有關款券收付作業,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雙方自行完成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接獲雙方參加人通知時,即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委託本公司代為辦理款項收付者,買方參加人應依本公司規定時間,將應付賣方參加人款項匯入本公司結算帳戶,並使用電腦連線,將匯款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買方參加人匯入之款項及匯款明細資料,並與成交資料比對無誤後,即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本公司於辦理參加人前項興櫃股票轉帳後,即將賣方參加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之結算專戶。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因買賣發生錯誤,須辦理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應於未完成給付結算前通知他方證券商處理。
  2. 前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更正或取消之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依據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及價款應收應付相抵之餘額編製「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計算表」,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2. 前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據以辦理當期款券之給付。
  3. 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興櫃股票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本公司就該筆興櫃股票,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給付結算資料,及通知他方證券商及櫃檯中心。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依據「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有應付價款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匯入本公司結算帳戶。
  2. 本公司依據「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計算表」按下列程序辦理證券商應收價款及應收付興櫃股票之給付:
    1. 一、有應付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但屬推薦證券商自行買賣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有應收價款者,由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起,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結算專戶。
    3. 三、有應收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確認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無誤後,將興櫃股票自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但屬推薦證券商自行買賣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1.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興櫃股票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1. (刪除)。
  1. 證券商就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申報更正帳號、錯帳及客戶違約時,應透過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辦理相關之帳務調整作業。
第二目 (刪除)
  1. (刪除)。
  1. (刪除)。
  1. 證券商辦理櫃檯買賣開放式受益憑證之給付結算,應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一條之三之規定,與本公司簽訂契約書,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並於其往來銀行開設款項結算專戶。證券商已辦理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者,應共用原興櫃股票之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結算專戶。
  1. 櫃檯買賣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作業準用第六十一條之四至第六十一條之十二之規定,並應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1. 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一條之九、第六十一條之十一、第六十一條之十二、第六十一條之十四、第六十一條之十五、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二、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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