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6 002449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自106年12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6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60048614號函辦 理)

異動條文

  1. 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其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公司申請證明文件。
  1. 本公司必要時得採實地審查,並於受理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受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下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後,轉交申請上市(櫃)、興櫃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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