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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任職及異動申報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4002832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4004621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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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公司將資格證明文件,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第5條
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有異動情事者,其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前條之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申報。
第6條
本公司於受理申報後,應將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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