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28條、第29條、第66條、第76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指本公司為經營短期票券保管、登錄、交易之結算及其帳簿劃撥作業,所建置營運之資訊系統(以下稱票券系統)。
    2. 二、實券保管銀行:指本公司指定委託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之收受與保存、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及兌償,短期票券承銷、首次買入及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作業之銀行。
    3. 三、整批差額交割:指處理兩個交割對象間,包含票券商與投資人、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以及票券商與票券商間,同一幣別多筆交割指令之整批款項淨額交割處理。
    4. 四、特殊免稅單位:指依賦稅主管機關規定於買賣短期票券取得利息時,免納所得稅之政府機關。
    5. 五、交易性商業本票:指基於商業交易行為,由買方開具支付賣方價款之本票。
    6. 六、融資性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本票。
    7. 七、外幣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8. 八、銀行承兌匯票:指由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由銀行承兌之匯票。
    9. 九、市庫券: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方政府所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
    10. 十、票券代號:指票券系統為區分不同交割標的短期票券之識別號碼,共計二十位,分別由批號、面額代號及子號所組成。「批號」代表同一批發行之短期票券識別號碼,為十二位文數字,前六位為票券商之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代號之前六位,後六位為其自編之流水編號。「面額代號」代表短期票券發行之面額,為五位數字,以該票券之面額除萬元捨去小數得之。「子號」代表短期票券不同計價基礎(到期稅後實得金額)之識別號碼,以三位數字組成,預設值為000。
    11. 十一、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自有部位賣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2. 十二、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附賣回部位賣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3. 十三、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4. 十四、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5. 十五、執票人:指執有交易性商業本票、融資性商業本票、外幣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16. 十六、持有人:指持有市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及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非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2. 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外,本辦法所稱「通知」,係指以資訊系統所為之線上傳輸訊息通知。
  1. 實券保管銀行辦理票券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實券保管銀行應檢查票券商送存之彌封紙袋,是否有毀損、竄改之情事,並依票券商交付之送存媒體或明細表,核對張數與面額。
    2. 二、實券保管銀行應核對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與票券系統發送之電腦送存通知內容是否一致。如核對無誤,應通知本公司驗票完成,並將該短期票券入庫;如有疑義時,應通知本公司驗票失敗。
  1. 票券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發送之送存指令時,應通知實券保管銀行核對電腦送存通知與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內容是否一致。
    2. 二、票券系統接獲實券保管銀行之驗票完成訊息後,即登錄該批送存短期票券,並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完成;如接獲驗票失敗訊息時,應通知票券商送存失敗。
  1.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其發行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之提示兌償作業,其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將申請內容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提前兌償同意書,並將該同意書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2. 二、票券商完成前款作業後,應將提前兌償訊息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票券商提前兌償通知,即辦理該短期票券兌償日之修正,並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時,不為退票處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2.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其提示兌償準用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1.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
  2. 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將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並將該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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