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1000018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1年1月4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投資人本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以下稱申請人)或其受託人申請查詢其本人、被繼承人之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異動與餘額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親自至任一開戶參加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簽蓋開戶原留印鑑,並檢具附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須另檢具簽蓋開戶原留印鑑之委託書正本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二、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並檢具附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另須檢具委託書正本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3. 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以郵寄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於簽章欄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式樣,並檢具附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遺產管理人為政府相關機構者,應發函檢具法院相關證明文件。
    4. 四、投資人本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者,應使用自然人憑證、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網路銀行憑證、晶片金融卡、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工商憑證等任一憑證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WFidO)辦理,並於本系統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
    5. 五、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須上傳內政部網站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經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或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親屬關係資料並同意傳送至本公司,於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受理。
    6. 六、繼承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被繼承人資料者,除依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另須上傳內政部網站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或輸入內政部繼承案件戶籍謄本之案件編號及授權碼,經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受理。
  2. 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由本公司視個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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