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1225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46條、第49條;增訂第50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接受發行人、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通知之作業時間,及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確認之作業時間,及代理清算銀行扣款確認之作業時間,及發行人款項匯撥通知之作業時間,皆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1. 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取消未完成之待交割交易後,即辦理結帳作業。
  2. 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1.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有關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之各項作業,經本公司監視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適時採取必要措施。其等申請延時作業時,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十分前通知本公司同意後辦理,並應於當日填具「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業申請單」,經由該單位之業務負責人及其主管簽章,如屬系統異常情形,應再經資訊部門主管簽章後,簽蓋留存本公司之印鑑,傳真至本公司。
  2. 逾時通知或不符合前條所列申請事由者,本公司概不予受理。
  1. 本公司須詳實記錄延時狀況及結帳時間,並將彙整有關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延時作業之紀錄,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申請延時作業之單位、延時原因、延時次數及改善結果,陳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1. 遇金融市場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或遭遇天然災變等不可抗力事件時,本公司得視狀況並經中央銀行或財金公司同意後,以電腦公告延時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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