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8369號函修正發布第36條之1、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之1、第40條、第50條條文,並自111年8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143229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自營商與客戶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並以自營商出具之電子債券存摺交付客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賣方自營商應取得客戶填具之「客戶買賣債券接收電子交易憑證通知暨免簽章同意書」,操作「客戶同意接收債券電子交易憑證資料維護及查詢」交易(交易代號G81),輸入參加人代號、客戶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作業類別、客戶名稱、指定接收交易通知之電子郵件信箱及通行碼,通知本公司。但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應自行操作「接收債券電子交易憑證同意聲明」交易(交易代號G80),輸入參加人代號及作業類別,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開立通知」交易(交易代號G74),輸入賣方帳號、買方帳號、買方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債券代號、成交面額、成交單編號、附條件到期日及類別等資料,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其帳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無誤後,增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減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
    4. 四、買方客戶於賣方自營商傳送電子債券存摺後,得依下列方式查詢其持有之電子債券存摺內容與成交資料是否相符:
      1. (一)使用本公司提供之網路查詢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資料。
      2. (二)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得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G76),輸入參加人代號、帳號流水號、原交易日期、附條件到期日、買賣類別及查詢類別等資料。
      3. (三)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以外之客戶,得以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接收及點選本公司提供之電子債券存摺連結網址,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通行碼,或登入「集保i查詢平台」,輸入交易日期、自營商代號、交易狀態及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
  1. 自營商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條規定議價買賣債券,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附條件交易到期:
      1. (一)原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註銷原因0:屆期履約),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債券存摺編號及有無應付款項等資料,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存摺註銷;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
      2. (二)本公司審核到期及債券部位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自營商應就其輸入之應付款項資料,負審核之責。
    2. 二、附條件交易提前解約:
      1. (一)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註銷原因1:提前解約),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債券存摺編號、債券代號及有無應付款項等資料,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並通知買方客戶辦理確認。
      2. (二)買方客戶於賣方自營商通知後,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提前解約之確認:
        1. 1.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確認(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7,處理類別1:提前解約),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提前解約資料無誤。
        2. 2.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以外之客戶者,登入「集保i查詢平台」,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提前解約資料無誤。
        3. 3.買方客戶通知自營商,由自營商填具切結書,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切結書應經客戶簽章,並檢附對客戶之付款證明(如與客戶係依原承作條件另行承作新交易並另開立債券存摺,且無款項之返還者免附,切結書及付款證明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切結書正本應於提前解約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
      3. (三)本公司依前目確認或審核結果,辦理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
  1. 附條件交易到期日在還本付息日之前者,賣方自營商未於到期日下午五時前依前二條規定註銷債券存摺,客戶得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存摺所載債券之轉讓:
    1. 一、客戶應填具「債券存摺註銷暨債券轉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紙本債券存摺正本或參加人列印之電子債券存摺資料查詢報表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操作「附條件交易債券存摺餘額轉讓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38,處理類別1:新增),輸入自營商帳號、客戶帳號、客戶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債券代號、面額、及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應於「債券存摺註銷暨債券轉讓申請書」第三聯簽蓋原留印鑑,併同紙本債券存摺正本或參加人列印之電子債券存摺資料查詢報表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參加人前款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另依其輸入之資料,將債券自賣方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2. 賣方自營商於參加人輸入前項第二款資料後,不得操作「債券附條件到期通知暨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75)或「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存摺註銷。
  3. 客戶於本公司完成第一項第三款作業前,得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取消該債券存摺所載債券之轉讓,並由該參加人操作「附條件交易債券存摺餘額轉讓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38,處理類別2:取消),輸入第一項第二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1. 賣方自營商交付客戶電子債券存摺後,發現債券存摺內容與成交資料不符或因故取消交易向本公司申請撤銷債券存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賣方自營商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5,註銷原因3:撤銷),輸入原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經電子憑證簽章後通知本公司,並通知買方客戶辦理確認。
    2. 二、買方客戶於賣方自營商通知後,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撤銷之確認:
      1. (一)客戶為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者,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註銷確認(代切結書)」交易(交易代號G77,處理類別3:撤銷),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撤銷資料無誤。
      2. (二)自營商或保管機構等參加人以外之客戶者,登入「集保i查詢平台」,以電子憑證簽章確認撤銷資料無誤。
      3. (三)買方客戶通知自營商,由自營商填具切結書,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切結書應經客戶簽章,並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切結書正本應於取消交易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
    3. 三、本公司依前款確認或審核結果,辦理註銷債券存摺紀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或附條件餘額。
  1. 賣方自營商交付紙本及電子債券存摺後,自營商及客戶往來之參加人為查詢附條件交易未屆期、到期、提前解約、更正、補發及撤銷等相關資料,得操作「債券附條件交易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76),輸入賣方帳號、債券代號、原交易日期、查詢類別等資料辦理查詢作業。
  2. 賣方自營商交付電子債券存摺者,自營商及客戶往來之參加人查詢前項資料、電子憑證簽章及處理狀態等資訊,並得操作「電子債券存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G76),輸入賣方帳號、債券代號、原交易日期、查詢類別等資料辦理查詢作業。
  1. 債券遇還本付息且發行人未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本息兌領者,有關彙總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本息撥付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或還本日彙總參加人依前條規定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本公司有依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辦理轉帳作業時,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編製「已繳回實體債券號碼清冊」。
    2. 二、本公司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彙總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已繳回實體債券號碼清冊」,於還本付息日送交本息兌領機構,遇債券還本者,本公司並辦理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扣帳,及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核對,最後一次還本付息時,本公司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交本息兌領機構,及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核對;債券為PO及IO時,本公司另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
    3. 三、本公司於還本日彙總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分別於還本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及五時,始送交本息兌領機構。
    4. 四、發行人應於當日核對第二款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並於核對無誤後回覆本公司,如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5. 五、屬執行機關扣押及主管機關禁止處分之債券,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送交本息兌領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原扣押、禁止處分債券業經還本之相關訊息。屬設質部分,本公司於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屬提存部分,本公司於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提存人、法院名稱及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等資料。
    6. 六、本息兌領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計算債券所有人應領本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如有剩餘得依債券所有人不足一元金額部分,由大至小以一元為單位依序分配,金額相同者,以隨機方式分配之。
    7. 七、債券所有人名冊上載明兌領人款項劃撥帳號者,本息兌領機構應於還本付息日當日將應付本息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兌領人款項劃撥帳戶;兌領人應付本息扣除稅費後無剩餘金額,或其未提供款項劃撥帳號或帳號不正確者,由其檢具持有及身分證明向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兌領。
    8. 八、本息兌領機構遇有以賣方自營商為所有人,客戶為兌領人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之情事時,應審核兌領人檢具之紙本債券存摺正本、參加人列印之電子債券存摺資料查詢報表或客戶列印之電子債券存摺及身分證明文件後辦理款項撥付。
    9. 九、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之債券,本息兌領機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出質人或質權人款項劃撥帳戶。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10. 十、發行人遇還本付息日期變更時,應於還本付息日七個營業日前將變更日期通知本公司;遇還本付息金額不固定時,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將該次還本付息資料通知本公司。
    11. 十一、參加人得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19),查詢本息兌領機構名稱、地址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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