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10003565號函修正發布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及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操作「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臺灣存託憑證基本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G85),輸入基本資料,並將發行資料交付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2.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完成發行資料建置。發行人得操作「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臺灣存託憑證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83,查詢類別1.基本資料)查詢相關資料。
  1. 發行人應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EOA,處理類別1.傳檔),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
  2. 發行人辦理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應操作前條第一項交易,輸入申請轉換(認股)數額,並將申請轉換(認股)資料影本交付本公司;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以電子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再發行數額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數額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通知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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