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0002315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359011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九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公司進行選案查核,發現股務單位有缺失之事項時,應依下列標準於查核報告中判斷股務單位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並提出建議處置方式:
    1. 一、重度:辦理股務作業嚴重影響股東權益,造成市場秩序混亂者。
    2. 二、中度:非屬重大影響股東權益,或得以補正者。
    3. 三、輕度:屬單純作業缺失,未損及股東個人權益,或僅涉及個別股東權益影響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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