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7429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12年4月17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信託利益分配或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參加人申請將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受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員工擇定延緩繳納所得稅者,受託人應申請撥入員工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或「信託批次轉帳傳檔/清檔設定」交易(交易代號544),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參加人應操作「限制轉讓配發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606),或操作「限制轉讓配發/交付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06S)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解除限制註記後,始得辦理。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但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應確認轉入帳戶為委託人所有:
      1. (一)參加人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者,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受益人所有,或轉出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2. (二)參加人操作「信託批次轉帳傳檔/清檔設定」交易(交易代號544)者,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於次一營業日辦理轉帳。
  2. 前項第一款之受託人應於股票撥入員工之一般保管帳戶後,通知發行人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員工緩繳股票之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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