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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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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24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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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之給付結算,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及給付結算契約書,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並於其往來銀行開設款項結算專戶。參加人已辦理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者,應共用原興櫃股票之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結算專戶。
第13條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準用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一條之四至第六十一條之十二相關規定,並應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第24條
黃金現貨相關作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作業應繳付本公司之費用,準用本公司收費辦法第一條有關興櫃股票之規定,並以一交易單位為計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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