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項約定事項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揭露並告知客戶下列事項,且應以錄音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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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特定投資組合外,客戶不得另外自行申購該特定投資組合商品內超過其風險承受度之個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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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申購特定投資組合之商品,不得視為客戶得申購高於其風險承受度基金之投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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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投資組合內所配置個別基金之風險等級、比例及其內容、費用與價格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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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投資組合內超過客戶風險承受度之基金,應以粗黑明顯字體標註以提醒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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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說明以特定投資組合方式進行投資時,如何降低客戶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