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投資人以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或電腦自動交易投資機制等申購交易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於投資人交易確認日(T)後,製作並提供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予投資人,交付時點如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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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確認日(T),即基金申購之單位數確認日或基金買回之買回款確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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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除信託業外之銷售機構,採電子郵件交付者,應於交易確認日後次一營業日(T+1)內;以書面交付者,應於交易確認日後次二營業日(T+2)內,送出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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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業收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送交之確認資料後,採電子郵件交付者,應於交易確認日後次三營業日(T+3)內;以書面交付者,應於交易確認日後次五營業日(T+5)內,送出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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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轉申購或轉換之交易,可選擇於投資人買回及其後之申購時,均製作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或於轉申購或轉換交易完成後,一併製作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