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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9005311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7890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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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申報公司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於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從事一般投信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應具備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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