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所稱產品適合度評估作業程序,係指受委任機構於銷售或推介客戶私募境外基金時,不僅應揭露產品之各項特性及風險,更應積極考量產品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等,是否能與客戶之風險偏好、專業理解程度及所得狀況等因素配合,且確能符合客戶需要,以期精確銷售或推介適合客戶之產品,相關具體執行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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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據產品特性,如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等因素,分別分析評估及分類後,界定產品之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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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配合個別產品之風險類別,銷售或推介其適合之產品。此外,並應建立例外處理機制,若客戶執意投資之產品,其風險等級較客戶風險承受度為高者,應請客戶另行簽署聲明書,受委任機構並得視實際狀況拒絕客戶之投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