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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簡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9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 5屆 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584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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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必要時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輔佐秘書長,襄理會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一至二人。
本公會設業務、查核、推廣、資訊、管理及國際事務等組,各得置組長一人及副組長一人、高級專員、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會務工作;並得由理事長視業務需要,調整組別分工或增減組別。各組應相互配合,共同達成本公會之任務及整體目標。
本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用顧問、研究員等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
本公會之編制員額,按會務實際需要,於年度預算編製前,由秘書長簽報理事長核定。調整時亦同。
本公會設有辦事處者,得置主任一人。
本公會為推展業務另設各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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