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推動永續發展,應尊重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按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等風險評估,並據以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
  5. 前項永續發展政策宜按短中長期分別訂定,並設定各年度目標暨建立追蹤考核機制,持續檢討修正。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設置推動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或職務,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每季至少一次向董事會報告以評估執行成效。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1. 一、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2. 二、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並提報董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3. 三、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報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司持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算或教育訓練計畫之項目。
  1. 對公司具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2.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公司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於擔任董事、監察人時,並能善盡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3.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4.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5.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6. 六、對於因法人股東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2. 具控制能力股東如欲與公司溝通聯繫,應透過前項第六款之代表人為之,並重視下列原則:
    1. 一、必要時代表人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並由公司就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2. 二、對公司董事會議案或經營決策之建議,限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提出,以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
    3. 三、如於溝通聯繫過程知悉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於消息公開前負保密義務,並確實遵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有關內線交易之規範。
  1. 公司之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2. 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及考量成員組成多元化(如女性董事比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決定三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如設立獨立董事,應審慎考慮合理之專業組合及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客觀條件。
  3.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 一、營運判斷能力。
    2.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 三、經營管理能力。
    4. 四、危機處理能力。
    5. 五、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知識。
    6. 六、國際市場觀。
    7. 七、領導能力。
    8. 八、決策能力。
    9. 九、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4. 董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及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5. 董事會成員應至少有三分之一常駐於國內,且常駐國內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常駐係指董事自到任日起計每一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
  1. 董事長如長期於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應確保其職務得以有效執行。
  2.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規定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代理人,宜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訂資格條件與兼任限制等規定。其代理期間所得行使之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之權限,如另就權限有所限縮,應事先列明。
  1. 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公司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1. 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2. 二、選擇及監督經理人。
    3. 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4. 四、審閱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形。
    5. 五、監督公司之營運結果。
    6. 六、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7. 七、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
    8. 八、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
    9. 九、規劃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10. 十、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善盡社會責任。
    11. 十一、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家。
    12. 十二、維護投資人之權益。
  1. 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公司規模、業務性質、董事會人數,設置審計、薪資報酬、提名、風險管理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之理念,得設置環保、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等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定期就下列事項進行分析與評估,提出因應方案提報董事會,並明定於章程:
    1. 一、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
    2. 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之營運持續與韌性能力。
  3. 第一項及前項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但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4. 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至少包括委員會或成員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按第三十三條規定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者,為強化永續發展相關風險評估分析、資訊揭露及因應措施,得以下列方式妥善運用外部專家職能:
    1. 一、遴聘其例行性參與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日常運作。
    2. 二、視實際需要,委託其提供專業評估報告或意見,必要時列席董事會報告。
  1. 公司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前述制度應訂定相關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2. 前項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1.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2. 二、指派檢舉受理人員或專責單位。
    3. 三、檢舉案件受理、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4.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5. 五、維護檢舉人權益,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3. 對於不具真實姓名及地址、無具體內容之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
  4. 檢舉案件經調查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公司或公司人員惡意攻訐者,不適用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5. 若母集團已建立不低於我國規定且不違反我國法規情形者,在臺分公司或子公司得適用母集團之規定。
  1.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2. 董事會決議涉及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並不得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
  3.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惟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1. 公司董事會應就經理人選任確實審核,督導其適任性與資格條件之維持,並就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重大議題,按「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管理循環,建立下列問責制度:
    1. 一、指定專責部門負責協調聯繫相關部門,並統籌辦理各項業務:
      1. (一)針對前揭重大議題之內部管理規範,明確增列各部門專屬業務範疇。
      2. (二)就各項跨部門業務,應指定主要負責與協助辦理部門,並宜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任務分工。
    2. 二、確保權責劃分與分層負責,責成高階經營管理階層督導各業務部門:
      1. (一)完備分層負責架構,就前款各專責部門內部業務授權核決層級,訂定具體明細規範。
      2. (二)指派副總經理以上高階管理層,直接督導前揭部門主管確實執行日常業務。
      3. (三)由專人彙總各相關部門執行績效,並負責按季於「證券期貨業ESG執行資訊控管系統」,輸入所需資訊暨上載證明文件。
    3. 三、定期評估整體執行成效,據以列入相關業務部門與人員之績效考核:
      1. (一)前款每季執行績效,應於輸入暨上載前,經由總經理核定。如已設置專屬之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亦應先由其確認內容之正確性。
      2. (二)負責督導各專責部門主管之高階管理層,應就未達成預定目標部分,對董事會說明原因,並提出預定完成時間、預計因應措施等具體規劃與佐證。
      3. (三)董事會應每年檢討職司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部門之績效,並按分層與業務劃分屬性,對各該管負責人員予以獎懲。
  1. 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或法律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成員宜持續參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指定機構舉辦之前項課程及企業社會責任或永續發展等進修課程。
  1. 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或法律等進修課程。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監察人宜持續參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指定機構舉辦之前項課程及企業社會責任或永續發展等進修課程。
  1. 公司宜於公司年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下列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並持續更新(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無須揭露監察人之資訊):
    1.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2.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3. 三、董事會之結構、成員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4. 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5. 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6. 六、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7. 七、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8. 八、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9. 九、風險管理資訊。
    10. 十、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1. 十一、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12. 十二、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13. 十三、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14. 十四、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公司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發行情形,採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具體計畫及措施。
  3. 公司簽署證券交易所公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者,宜於定期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等報告)內揭露履行情形,至少應包括投資標的議合及參與股東會等事項。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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