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23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9249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應於期限內傳送其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列資料或其他應委請本會公告之資料予本會,並由本會整理後揭露於本會網站:
    1. (一)每一營業日傳送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如該基金當日無淨值,則需申報基金非營業日檔。
    2. (二)每週第一個營業日傳送上週最後一個營業日之「基金持股類別週報表」、「債券投資比率週報表」、「基金從事附條件交易情形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週報表」。
    3. (三)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傳送上月份之「基金基本資料異動暨新基金資料月報表」、「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持股明細」、「基金投資債券(買賣斷)明細月報表」、「股票型基金週轉率月(年)報表」、「基金各項費用比率彙總月(年)報表」、「基金委託券商買賣月(年)報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彙總表」、「基金從事國外期貨、選擇權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彙總表」、「組合型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存放金融機構金額明細表」、「保本型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投資子基金月報表」、「債券型基金其他資訊揭露月報表」及「基金電子交易明細月報表」。基金如有追加募集情事,另應申報「基金追加發行檔」。
    4. (四)每季底次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傳送前一季之「基金各項費用比率彙總季報表」、「基金委託券商買賣季報表」。
    5. (五)國內投資股票型基金、跨國投資股票型基金之月週轉率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月週轉率且為前六名者,應於接獲本會電子郵件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傳送「基金週轉率過高-理由說明」、「週轉率過高_交易檔」及「基金週轉率過高-選擇往來證券商之標準」。
    6. (六)本會各投信會員之公司名稱或其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更名情事者,各投信公司應於接獲金管會核准函後通知本會在公會網站公佈之各項統計資料及基金績效評比中加註公司及更名基金之原名,揭露期間至少一年。
      各投信公司申報之第三款「基金持股明細」、「基金投資債券(買賣斷)明細月報表」及「基金投資子基金月報表」,公會應於每月在網站揭露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三、六、九、十二月)在網站揭露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7. (七)外幣計價基金另應於每一營業日申報外幣計價基金淨值檔以及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申報外幣計價基金月報表。
    8. (八)投信會員公司依金管會110年7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463號函規定發行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應於基金成立日、基金公開說明書修正核准日或異動日後2日內申報ESG基金申報檔。
    9. (九)投信基金電子申報一覽表及應申報之欄位最新版本詳本會網站下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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