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46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608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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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受理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作業
    一、客戶申請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時,應登入網站、使用電話輸入
        密碼或以人員接聽電話通過身分驗證後,再輸入或指示交易內容
        。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交易執行時,除已
        採CA憑證方式確認客戶身分者外,應對客戶再次作身分驗證,以
        確定為其本人之交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或電話等電子交易
        作業系統提供申購及轉換交易服務時,得以電子媒體方式傳送基
        金簡式公開說明書/完整公開說明書(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
        或於網頁上提供公開說明書內容供客戶瀏覽,同時應確認客戶點
        選已收到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後,始得進行申購及轉換等交易
        ,若未完成交付程序,應拒絕客戶之交易。
    四、客戶申購基金時,應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確認其
        申購價金已轉入基金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並依申購日之基
        金淨值計算客戶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採無實體發行者外,應於客戶完成申購後七
        個營業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客戶。基金銷售機構如以自己
        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基金者,亦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
        售行為準則第八條所規定之期間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
        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予客戶。
    六、客戶申請基金買回時,應以公開說明書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
        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請求或將受益憑證送達
        之日,為有效買回申請日,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以買
        回申請日當日或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之
        買回價金。客戶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
        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七、每一客戶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臺幣三千萬元
        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
        淨值為準。但屬轉換交易者、採CA憑證方式與其客戶進行交易者
        ,及採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客戶自行匯款或
        透過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
        款完成收付者,得不受上述交易金額規定之限制。
    八、客戶如約定採電子支付帳戶支付基金申購、收受基金買回或基金
        收益分配款項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若客戶辦理開戶未依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執行身分驗證者
              ,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客戶約定以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基
              金申購款項之支付、基金買回款項或基金收益分配款項之
              收受時,應依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二目之程序
              確認客戶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為同一人。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受理客戶約定時,要求客戶須提供
              一組以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號作為收受基金買回及收益
              分配款項之備用帳號;且應告知客戶相關注意事項並取得
              客戶點選同意,包含但不限於執行基金交易時,其電子支
              付帳戶可能因法定事由影響申購款項之支付、基金買回或
              收益分配款項之收取,且可能產生額外費用等情形。
        (三)客戶於執行基金買回並指示以電子支付帳戶收受基金買回
              款項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再次告知客戶前款之注意事
              項並取得客戶點選同意。
        (四)於給付買回或收益分配款項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採
              電子支付帳戶收受買回或收益分配款項之交易名冊提供電
              子支付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將相關
              款項匯至電子支付機構依規定於管理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
              帳戶。電子支付機構收取款項後,應記錄於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電子支付帳戶。
        (五)電子支付機構應將記錄於基金電子支付帳戶之買回或收益
              分配款項,依據前款之交易名冊移轉記錄至客戶約定之電
              子支付帳戶,並於款項記錄作業完成後將紀錄明細提供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視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