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對外發布訊息行為規範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3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0000158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03883號函准予照辦)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應依訊息內容之性質由符合下列資格之適當人員對外發布訊息:
    1. 一、公司政策及營運方向之訊息,應由公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其等指定之職務代理人(須為副總經理職級以上之人員),或公司發言人代表公司對外發布。
    2. 二、證券金融市場研究之訊息,應由公司投資研究部門主管、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其等指定之職務代理人,代表公司對外發布。
    3. 三、投資理財之訊息,應由公司行銷業務部門主管或經理級人員(含),代表公司對外發布。
  2.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及提供境外基金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稱境外基金業者)應依訊息內容之性質由符合下列資格之適當人員對外發布訊息:
    1. 一、公司政策及營運方向之訊息,應由公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其等指定之職務代理人(須為副總經理職級以上之人員),或公司發言人代表公司對外發布。
    2. 二、證券金融市場研究及投資理財之訊息,應由公司投資理財部門或相當部門之部門主管或經理級人員(含),代表公司對外發布。
    3. 三、境外基金業者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訊息,亦得由境外基金經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投資研究人員為之。該等人員在國內之發言內容,如為受邀發言,應由邀請公司負責,如為主動發言,則應由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負責。
    4.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業者對外發布訊息,如提及獲利或配息率者,應同時發表對風險之看法,以平衡報導。
  3. 前二項第一款之人員得於公司授權範圍內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訊息,代表公司對外發布。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業者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及其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對外發布訊息,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一、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應同時提出研判之依據。
    2. 二、不得涉有對個別股票及基金未來價位研判預測及推薦或勸誘投資特定股票。
    3. 三、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或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4. 四、不得有損及基金投資人及全權委託投資客戶權益之行為。
    5. 五、不得推銷或推介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基金。
    6. 六、不得對基金之績效表現作預測。
    7. 七、不得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或招攬客戶之行為。
    8. 八、不得有對同業攻訐或有其它足以傷害證券投資信託行業整體形象之行為。
    9. 九、不得為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業者之所屬或受邀人員對外發布訊息,如具基金廣告或促銷之性質者,應符合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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