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90050161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附錄「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態樣」(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3896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對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本公司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總(分)公司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及交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2. 二、本公司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3. 三、本公司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度、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內部風險評估結果等,檢討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4. 四、本公司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5. 五、前款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1. (一)內部控制流程:
        檢視帳戶及交易監控機制之相關人員或單位之角色與責任。
      2.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3. (三)偵測情境邏輯。
      4. (四)模型驗證。
      5. (五)資料輸出。
    6. 六、本公司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之資金、資產或其欲 /已進行之交易與洗錢或資恐等有關者,不論金額或價值大小或交易完成與否,均應對客戶身分進一步審查。
    7. 七、附錄所列為可能產生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惟並非詳盡無遺,本公司應依本身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徵,並參照本公司內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等,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本公司本身之表徵,以辨識出可能為洗錢或資恐之警示交易。
    8. 八、前款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應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合理性之判斷,例如:
      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或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或與客戶本身營業性質無關或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或無合理經濟目的或無合理解釋或無合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檢視紀錄。經檢視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9. 九、本公司就各項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應以風險基礎方法辨別須建立相關資訊系統輔助監控者。未列入系統輔助者,本公司亦應以其他方式協助員工於客戶交易時判斷其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系統輔助並不能完全取代員工判斷,本公司仍應強化員工之訓練,使員工有能力識別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10. 十、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應與客戶經常聯繫,隨時注意及掌握客戶財務狀況,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客戶資料表內容,作為查核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參考。
  2.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
    1. 一、當本公司經辦人員發現有異常交易之情形或有洗錢或資恐之疑慮時,應立即陳報督導主管,同時副知專責主管。
    2. 二、督導主管接獲前述之陳報,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若裁定為應行申報事項,應立即指示原經辦人員填具申報書(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
    3. 三、經辦人員將申報書呈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4. 四、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須補辦申報書。本公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5. 五、若有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將上一年度所申報之態樣及其件數,函報金管會備查,並副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3.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露之保密規定:
    1. 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事項,本公司員工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本公司並應提供員工如何避免資訊洩露之訓練或教材,避免員工與客戶應對或辦理日常作業時,發生資訊洩露情形。
    2. 二、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3. 三、本公司員工得為執行職務需要,依本公司內部規定即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以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惟仍應遵循保密之規定。
  4. 執行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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