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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7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2431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9點(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294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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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第五條第(九)至(十六)項之資產因受金融制裁(如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英國和美國以及歐盟在內的七國集團(G7)國家的金融制裁制度)而缺乏流動性、難以出售或估價等問題,經理公司得依基金之最佳利益決定是否沿用「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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