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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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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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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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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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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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聲請重整、破產、解散、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且無力即時償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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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表明發行公司將無法如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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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發生違約交割情事,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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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查封,自該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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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而其情節重大,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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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