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對委託人辦理推介,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推介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其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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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及委託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編號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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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提供推介服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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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介契約之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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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推介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與利益,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與享有,證券商亦不得與委託人為證券投資損益分擔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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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向委託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評估委託人投資能力,並根據合理之資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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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向委託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不得收受委託人之資金或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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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商因向委託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而得知委託人之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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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人未經證券商之同意,不得將證券商所提供推介意見或研究報告之內容洩露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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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介契約變更或終止之原因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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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紛爭處理方式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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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列為契約一部分之法規或文件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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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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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契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