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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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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詢價圈購之配售總數量,依承銷團約定之比例分配予各證券承銷商辦理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視各證券承銷商接受圈購情形適當調整之;承銷團未約定分配比例者,得按各證券承銷商彙總至主辦承銷商之圈購數量比例分配予各證券承銷商辦理配售。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特別股除外)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如有執行過額配售部分,應由主辦承銷商辦理配售事宜。
初次上市、上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如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情形,而有調整詢價圈購配售額度之情事者,主辦承銷商得視各證券承銷商接受圈購情形適當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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