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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7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8屆第2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39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131432號函予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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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理、監事均須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監事以視訊方式參加理、監事會議,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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