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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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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設秘書長一人,綜理會
務,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輔佐秘書長,襄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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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公會依業務需要,設置部並於部之下設組,各部組之職掌如左:
一、行政管理部:分為秘書組、財務組、電腦資訊組及企劃組,分掌左
列事項:
(一)秘書組:辦理本公會議事、文書、印信、人事、檔案、收發文、
財產之保管、總務、會員入會、退會、會員證書、會員代表之變
更、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審定及其他庶務等事項。
(二)財務組:辦理經費收入、支出、預算、決算、會計、出納、憑證
審核、帳務處理、資金調度、財務分析及採購驗收等事項。
(三)電腦資訊組:辦理承銷業務人員登記、輔導查訪、其他承銷業務
、程式設計及電腦管理等事項。
(四)企劃組:辦理證券法規之檢討改進、證券業務之規劃發展、公會
組織之法務、公共關係、專題之研究、建議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分
析等事項。
二、業務發展部:分為業務服務組、教育訓練組及國際事務組,分掌左
列事項:
(一)業務服務組:辦理建議證券相關單位案件、證券經紀商、自營商
會員及營運困難公司之輔導查訪及其他有關會員服務業務等事項
。
(二)教育訓練組: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暨及格證書之製發、
證券商從業人員之在職訓練、聯誼及比賽活動、投資教育宣導、
相關資料及刊物之編印等事項。
(三)國際事務組:辦理國際證券組織之聯繫、協調及交流,國際證券
資訊之蒐集、研究及分析,證券自由化及國際化之推動等事項。
本公會另設高雄辦事處辦理南部地區教育訓練課程、會員聯誼會、各項
座談會議及其他服務南部地區會員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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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公會各部設經理一人、副理一人,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辦
事處設主任一人。本公會設專員、幹事、辦事員若干人,分派各組及辦
事處辦理會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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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公會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聘用,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理事會
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檢
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備。
原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轉
任本公會者,免予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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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公會之員額,按會務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時隨同預算,由秘書
長簽報理事長核定,並提報理事會備案。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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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簡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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