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使用模型管理作業之內部控制應行注意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50006088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07759號函准予照辦)

異動條文

  1. 第6條 (人員資格條件)
  1. 風險管理單位中執行風險管理或操作之人員,應至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向證交所「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辦理風險管理人員登記:
    1. 一、取得財務風險管理師(FRM)或國際風險管理師(PRM)國際證照者。
    2. 二、通過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金融人員風險管理專業能力測驗」及格取得證書者。
    3. 三、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以上畢業,最近三年參加第四項相關機構或單位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風險管理系列課程合計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且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
    4. 四、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最近三年參加第四項相關機構或單位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風險管理系列課程達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
  2. 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人員最近三年之上課時數認定,得以最近三年修習之課程名稱及時數,或在校修習之學分課程及成績單等證明文件,專案報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定已具相當訓練課程時數後替代之;如通過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金融人員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及格取得證書者,得折抵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上課時數六小時。但符合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條件之人員,離職未滿三年再任者,不須重新審查認定其上課時數。
  3. 風險管理單位中負責評價模型之驗證人員,應具有適任該職責之相關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向證交所「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辦理模型驗證人員登記:
    1. 一、符合第一項風險管理人員之資格;或由所屬證券商出具適任該職責之相關證明文件,專案報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合格並轉報主管機關備查者。
    2. 二、由所屬證券商出具同意其執行評價模型驗證業務之聲明書。
  4. 第一項及前項之人員仍應持續在職進修,並參加金融、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或學術研究單位(如金融研訓院、中華經濟研究院、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大學院校研究所以上等)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風險管理系列課程,每年(指當年度或登記完成起算一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以上或每兩年合計至少二十四小時以上且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
  5. 負責執行使用模型管理作業之內部稽核人員,除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資格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1.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內部稽核查核經驗;或電腦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
    2. 二、最近三年參加金融、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或學術研究單位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管理、電腦稽核等系列課程合計至少三十六小時以上且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但負責執行使用模型管理作業之內部稽核人員離職未滿三年再任者,不在此限。
  6. 前項負責執行使用模型管理作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仍應持續在職進修,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管理、電腦稽核等系列課程,每年(指當年度或登記完成起算一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以上或每兩年合計至少二十四小時以上,登記滿兩年者,每年合計至少六小時以上或每兩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以上,且均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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