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10062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附件,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46356號函)

異動條文

  1. 評鑑指標評分方式
  1. 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包括業務風險複雜度與風險管理執行程度之評分,其方式如下:
    1. 一、業務風險複雜度:
      1. (一)主要係以證券商經營風險約當金額、衍生性商品與權證餘額等二項評鑑指標作為業務風險複雜度之衡量依據,並以各證券商最近12個月份之經營風險約當金額、衍生性商品與權證餘額,分別計算其算術平均數,依平均數高低進行排序並依序區分為四部分,再依下列方式對前述二項評鑑指標區分為高、中、低三類:

        經營風險約當金額高、中、低之區分方式

        其平均數位於前四分之一區間者。 

        其平均數位於四分之二區間及四分之三區間者。

        其平均數位於後四分之一區間者。

        衍生性商品與權證餘額高、中、低之區分方式

        其平均數位於前四分之一區間者。

        其平均數位於四分之二區間及四分之三區間者。

        其平均數位於後四分之一區間者。

      2. (二)依據前述方式計算經營風險約當金額、衍生性商品與權證餘額之結果,並依下列對應表,據以決定業務風險複雜度:

        經營風險約當金額 /

        衍生性商品與權證餘額

         

        業務風險複雜度低

        業務風險複雜度低

        業務風險複雜度中

         

        業務風險複雜度低

        業務風險複雜度中

        業務風險複雜度高

        業務風險複雜度中

        業務風險複雜度高

        業務風險複雜度高

    2. 二、風險管理執行程度:
      1. (一)總得分:
        1. 1.依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所規定之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各類風險管理機制、風險性之績效管理、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及風險資訊揭露等為評鑑指標。
        2. 2.各類評鑑指標項目之權重及各分類權重,對證券商進行計算出各項目得分,再計算各類別得分及全體總得分。
        3. 3.評鑑指標項目得分之計算:定義各評鑑指標項目之最高分標準,再根據其達成程度給予0-4分=S類別,i
        4. 4.各項目權重:每個評鑑指標項目依其重要性給定一權重=W。類別,i
        5. 5.各分類得分:各類評鑑指標項目之權重乘以其得分=
          Σi(W類別,i×S類別,i)
        6. 6.總得分:各分類得分相加總=
          ΣjΣi(Wj,i× Sj,i)
        7. 7.各分類滿分:各類評鑑指標項目之權重乘以4=
          Σi(W類別,i×4 )
        8. 8.總滿分:各分類滿分相加總=
          ΣjΣi(Wj,i× 4 )
        9. 9.全體總得分:依總滿分將總得分標準化成總滿分100分之評分
          度量=總得分/總滿分
          100=ΣjΣi(Wj,i×Sj,i)/ΣjΣi(Wj,i×4)
      2. (二)必要與基礎指標得分:
        指標得分同總得分之計算方式。前項業務風險複雜度及風險管理執行程度各分類評鑑指標之項目及其權重、各分類權重等評分依據及業務風險複雜度高、中、低對應之綜合得分區間,由櫃檯買賣中心、證交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共同研商訂定之。有關風險管理執行程度之評鑑內容,詳後附「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程度評鑑項目-總得分」及「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程度評鑑項目-必要及基礎指標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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