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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參加我國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認可測驗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金融金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3957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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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國人在所屬國或其他國家取得相當於我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可檢具下列書件,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審查合格後,依第五點規定參加證券商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資格認可測驗:
(一)所屬國或其他國家權責機構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或認可合格之證書(明)影本及該證書(明)為有效之聲明書。
(二)學歷證書影本。
(三)外國人在所屬國或其他國家取得相當於我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參加我國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認可測驗科目減免申請暨報名表(詳如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公司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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