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處理重大違約交割案件自律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3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300016 3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自即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3月17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845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會員證券商申報單一證券之違約交割總金額,於集中交易市場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於櫃檯買賣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為重大違約交割案件。
  1. 本公會會員於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而符合前條之規定時,除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外,得依下列規定,向本公會申報。
    1. (一)申報內容:
      1. 1.委託人年籍等基本資料。
      2. 2.違約事實(包括但不限於違約數量、金額)。
      3. 3.其他本公會要求事項。
    2. (二)檢具文件
      1. 1.委託人開戶基本資料。
      2. 2.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交割憑單。
      3. 3.其他本公會要求文件。
  2. 前項會員證券商對於非違約之委託人,有證據顯示與違約之委託人有相當之關聯性者,應於申報時說明關聯性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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