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中心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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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即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稱業務規則) 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暫停停業證券商之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另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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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指定代辦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給付結算事務,及其停業後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或過戶等相關事宜,並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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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中心人員即赴停業證券商輔導停業相關事宜,並邀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公司) 及相關證券金融公司派員協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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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召開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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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給付結算作業移轉至代辦證券商辦理,及移轉客戶集中保管帳戶相關資料至代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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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協助停業證券商輔導其客戶至代辦證券商辦理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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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督導代辦證券商儘速於停業證券商開立櫃檯買賣結算專戶之銀行處開立專戶,以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給付結算價款之撥轉,並由本中心通知相關單位將應匯撥停業證券商有關受託買賣之款項轉撥至代辦證券商前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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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查對停業證券商於停業前依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是否均已辦妥手續,已借之證券是否已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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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查核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與客戶間款券之給付結算是否順利、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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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於停業日起,配合代辦證券商之開戶建檔作業,必要時將適時延後建檔傳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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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清查該停業證券商於集保公司之存券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保證金、給付結算基金及其他資產,並迅採取法律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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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通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投資人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