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500020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增訂第5點;原第5點遞改為第6點,並自95年1月2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50102835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本中心、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證券商 (以下簡稱停業證券商) 、代辦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處理停業證券商停業事宜:
    1. 一、本中心應辦事項:
      1. (一) 立即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稱業務規則) 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暫停停業證券商之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另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位。
      2. (二) 指定代辦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給付結算事務,及其停業後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或過戶等相關事宜,並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3. (三) 本中心人員即赴停業證券商輔導停業相關事宜,並邀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公司) 及相關證券金融公司派員協同前往。
      4. (四) 召開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5. (五) 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給付結算作業移轉至代辦證券商辦理,及移轉客戶集中保管帳戶相關資料至代辦證券商。
      6. (六) 協助停業證券商輔導其客戶至代辦證券商辦理開戶手續。
      7. (七) 督導代辦證券商儘速於停業證券商開立櫃檯買賣結算專戶之銀行處開立專戶,以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給付結算價款之撥轉,並由本中心通知相關單位將應匯撥停業證券商有關受託買賣之款項轉撥至代辦證券商前開專戶。
      8. (八) 查對停業證券商於停業前依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是否均已辦妥手續,已借之證券是否已歸還。
      9. (九) 查核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與客戶間款券之給付結算是否順利、正確。
      10. (十) 於停業日起,配合代辦證券商之開戶建檔作業,必要時將適時延後建檔傳輸時間。
      11. (十一) 清查該停業證券商於集保公司之存券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保證金、給付結算基金及其他資產,並迅採取法律保全程序。
      12. (十二) 通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投資人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
    2.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 儘速於營業廳公告欄張貼本中心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左列事項:
        1. 1.停業前二個營業日所完成之交易有關款券之給付結算手續,移至代辦證券商辦理。
        2. 2.自停業日起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或過戶等事宜,由代辦證券商代為辦理。
        3. 3.停業日期起,客戶前往代辦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者,可於開戶當日委託代辦證券商買賣。
      2. (二) 協助客戶將結算款項移轉至代辦證券商提供之銀行專戶辦理給付結算。
      3. (三) 停業日起應提供終端機配合代辦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及集中保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4. (四) 停業前依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應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請辦理補正及已借證券尚未歸還者,應通知代辦證券商代為辦理。
      5. (五) 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應依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向本中心申報,未及於當日買回或轉賣予以沖抵者,應於停業開始日委託代辦證券商處理。
      6. (六) 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代辦證券商 (不得進入營業櫃檯) 處,協助客戶在代辦證券商辦理委託買賣及給付結算相關事宜。
      7. (七) 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及變動增減數額,連同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代辦證券商,並自停業日起,由該代辦證券商代為處理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或過戶等事宜,並應指派給付結算人員協助代辦證券商辦理。
    3. 三、代辦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 應於停業證券商櫃檯買賣結算專戶所屬銀行開立專戶,供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結算款項之收付。
      2. (二)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或過戶等事宜,代辦證券商應依集保公司之規定代為辦理。
      3. (三) 協助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並可接受完成開戶手續之客戶於當日委託買賣證券。
      4. (四) 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時交還。
  1. 停業證券商為權證之發行證券商,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中心應辦事項
      1. (一)本中心於停業公告中一併敘明由代辦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所發行或交易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2. (二)輔導停業證券商將尚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相關資料移轉至代辦證券商代為辦理。
    2.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
      2. (二)提供尚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相關資料與代辦證券商。
      3. (三)協助代辦證券商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3. 三、代辦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其所發行或交易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由代辦證券商代為辦理。
      2. (二)停業證券商如已無履約能力,代辦證券商應即通知本中心及集保公司,除協助已請求履約之投資人辦理後續事宜外,應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作業。
      3. (三)對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或終止營業時,交回該證券商。
  1.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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